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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法援在线】职工提前上班遭受交通事故时工伤如何认定

来源:兰州日报网作者:府雪兰更新时间:2020-11-15 19: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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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樊建社

劳动者在提前上班的途中遭遇意外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一直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争议较大的问题。发生这种情况后,员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近日,记者采访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法官孟定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等非其主要责任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事实上,这项规定将工伤的发生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扩大到上下班途中。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工伤权益,给他们一种倾斜保护,给他们工伤保险待遇。但《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进一步明确“上下班途中”。司法实践中,职工比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提前一小时或者几小时离开居住地,途中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因此争议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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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案件审理多年的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法官孟定军认为,从字面解释的角度来看,“上下班途中”是指员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和住所的合理路线。但鉴于现实的复杂性,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如提前认定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等,应综合考虑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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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下班途中”空因素。合理的空“上下班途中”是指员工从居住地到工作地的合理路径,包括两地之间最直接、最便捷的路径,以及员工处理与工作、回家、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事务的路径(如去菜市场买菜、接孩子放学),或因大雨无法通行的路径。鉴于现实的复杂性,根据《条例》第六条所列“通勤”的具体情况,应当从广义上理解“居住地”和“工作场所”。“居住地”通常是指单位提供的宿舍、配偶父母子女的居住地、实际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等。;“工作场所”一般是指固定或不固定的工作场所中的一个或多个,但也包括员工往返与其工作相关的多个工作场所的合理区域,以及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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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通勤”的时间因素。“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是指员工从居住地到达工作地点或从工作地点到达居住地的合理时间。在判断“合理时间”时,需要综合考虑从工作地点到住所的距离、道路畅通、车辆类型和性能、气候变化等因素。“合理时间”的“起止点”也是关键因素,包括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起止点,以及员工早上班、晚班、加班的起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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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勤”的客观因素。“上下班”的合理目的是指员工所走的道路是为了“上下班”的目的,或者是为了处理与“上下班”密切相关的事务。如果员工在办理日常工作生活必需且合理的事务途中前往其他地方,那么这段路程应视为“上下班途中”,即使用人单位以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提前上班为由提出异议,也不能成为妨碍“上下班途中”合理目的的法定事由;相反,雇员提前上班也是为了雇主的利益,也在“上下班”的合理目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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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如果员工提前从居住地出发,只要有证据表明他们是为了上班和完成工作任务而提前上班,那么在上班途中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应确定为满足上述三个因素:空房间、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和目的,然后应受到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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