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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法援在行动】劳动合同在哺乳期内届满应依法续延

来源:兰州日报网作者:府雪兰更新时间:2020-11-07 21:27:01 阅读:

本篇文章653字,读完约2分钟

我们的记者樊建社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可以解除女职工劳动合同吗?前几天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个劳动争议案件。

王于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与某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王生了一个女儿。产假结束后,王回到了工作岗位。2018年7月31日,单位领导通知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同时,由于单位没有为王缴纳社会保险,王的生育医疗费无法报销。

王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生育医疗费,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王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怀孕、分娩或者哺乳的,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相应情形消失。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院认为,某单位在哺乳期间与王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某单位未依法为王缴纳生育保险,导致王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由生育保险基金报销,费用应由某单位承担。最后,依法判处某单位继续履行与王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王生育医疗费3482元。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法官孟定军对记者表示,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女职工怀孕、分娩或者哺乳的,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相应情形消失。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还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标题:(本地)【法援在行动】劳动合同在哺乳期内届满应依法续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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