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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兰州日报网作者:府雪兰更新时间:2020-10-10 04:54: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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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停车场”修改为:“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

二.第五条修改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的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服务中心受其委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建设、财政、交通、人防、市场监管、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

3.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编制专项停车场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将第九条中的“补充施工”修改为“附加施工”。

5.将第十一条中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原停车设施审批部门”。

6.将第十二条中“应优先满足该区域业主的需求”后的逗号改为句号。

7.第十三条修改为:“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空间,如果存在停车供需矛盾,确实需要划定停车位的,属于业主共有的开放空间。经业主同意,物业管理单位将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指定临时停车场;非业主所有的开放场地,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后,参照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划定为临时停车场。在不能满足公众停车需求的地区,土地所有权单位可以利用拟建设的土地、空自由空间等设立临时停车场

(本地)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8.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停车场挪作他用,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停车位。”

九.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具体优惠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10.将第十六条中的“机动车停车场”修改为“停车场”。

11.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由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经营。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12.第十八条修改为:“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经营者基本情况;(二)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和红线图;(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五)停车设施清单和交通组织图,包括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设置等;(六)业务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管理运行维护计划和应急预案;(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停车场经营者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和注销手续,并自变更和注销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相应调整或者拆除停车场标志,同时向社会公告。临时公共停车场经营者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供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

(本地)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十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的“价格主管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将第五项中的“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将第二十二条中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

15.将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停放的,凭其残疾证免收停车费。残疾人驾驶非残疾人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停车的,凭驾驶证和残疾证享受免费停车四小时的优惠政策。超过四小时的部分,按标准收费。”

16.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道路停车泊位”修改为“临时道路停车泊位”。

17.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确需拆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当提前十日向社会公告。”

18.第三十条修改为:“临时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依法许可,并由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负责经营。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用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建设和管理。”

19.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将第(三)项中的“价格管理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

20.第三十二条中的“道路停车泊位”修改为“临时道路停车泊位”。

21.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等公共区域随意设置桩、锁等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不得利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收费。”

二十二、删除第三十六条。

23.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在道路等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删除第四十五条。

二十五、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并将“机动车停车场”修改为:“停车场”。

二十六、其他文字和规定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标题:(本地)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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