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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市场监管部门下发通知 严禁无证开办集体供餐食堂

来源:兰州日报网作者:府雪兰更新时间:2020-11-01 14:03: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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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市市场监督局发布《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严禁无证开办集体食堂,严禁无证开展集体餐饮。

严禁无证开设集体食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全市各级机关、兰州市各部门、甘肃有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本单位干部职工的食品安全,严格防范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严禁私自提供餐饮。

本市餐饮服务单位未经许可取得集体用餐配送或者在疫情期间未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向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提供用餐。

从事学生午休服务的校外托管点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注册登记,未取得许可证或者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无证餐饮单位必须停止经营

凡在兰州通过即时生产加工为消费者提供餐饮场所和服务的,包括餐馆、农家乐、酒吧、咖啡馆、茶馆(厅)、歌厅、网吧、洗浴中心等休闲娱乐场所,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从即日起,所有无证照的餐饮服务单位、机关、有食堂但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如已注销或吊销证照,未按时办理换证手续,未及时换发证照的,应自行停止餐饮服务活动,并尽快按食品经营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到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食品店登记证》。

对仍不停止餐饮服务活动的,将依法从重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挠或抗拒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强监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无证和违法餐饮服务单位,举报电话为12315。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无证餐饮单位的食堂进行检查。对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

兰州日报新闻全媒体记者杜志超

标题:(本地)市场监管部门下发通知 严禁无证开办集体供餐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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