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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兰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施行 3年

来源:兰州日报网作者:府雪兰更新时间:2020-10-08 10: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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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赵万山特约记者水原)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兰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19年7月24日起实施。新《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2年内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新申报的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少应付金额的50%;3年内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免征新申报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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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定金前置,实行通知承诺制

据介绍,新《办法》将保证金作为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改为在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15日内向人力和社会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新《办法》还明确了农民工工资保障要告知和承诺,要纳入项目审批和承诺制度的项目清单。新《办法》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承诺制的职责,即行业主管部门在与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兰州市工程建设单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承诺书》,并承诺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且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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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障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

新《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合同总价的3%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低不低于20万元。建设单位在同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属地管辖范围内启动多个项目,保证金金额上限原则上不超过1500万元,已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属地管辖范围内统筹使用。新《办法》规定,建设单位2年内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新申报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按应付金额的50%扣减;3年内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免征新申报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新《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新标准选择用现金存款或银行担保代替原农民工工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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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退还条件改为“竣工验收”

新《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担保”和“担保(银行担保)”两种方式交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其中一种支付。新《办法》简化了返还条件,将定金返还条件由原来的“竣工验收合格”改为“竣工验收合格”。很明显,施工单位只要在竣工结算后15天公示,就可以退还押金,而且没有发现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有效简化了手续。避免因竣工验收时间长、条件多等因素增加施工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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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发生一起违约案件,押金交了2次

新《办法》明确,人力资源社会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对农民工工资保障的支付、使用和退还进行监督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对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并监督施工企业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筑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应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新《办法》还规定了联合惩戒措施和浮动支付规则,即对于未按承诺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的建设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承诺。将相应责任人列入失信名单并在国家征信平台上公布;对已启用农民工工资担保且一年内一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保证金分两次缴纳;对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建设单位,按3倍缴纳保证金;提高比例后的存款金额不受上限限制。

标题:(本地)《兰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施行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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