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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北京南四环事故司机只打电话不救人事件引发讨论 撞车了 到底该怎么

来源:兰州日报网作者:府雪兰更新时间:2020-10-08 05: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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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北京南四环外环路主干道事故中,车前司机齐某某只报警不救人,引起轩然大波。两天前,在兰州定西路的一次交通事故中,一辆面包车被掀翻后,在附近等红灯的牛哥郭勇跳上车顶,救出了四名被困人员。两起事件的鲜明对比也使得市场上的纠纷更加激烈。

除了当警报接近死亡时。

【/s2/】北京南四环追尾两天后,

北京市交管局发布消息,确认22岁的“无牌照轮式自行车”驾驶员齐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通知中提到,这种自走式机械车“不允许在城市道路主干道上行驶”。

原本并不复杂的事故,因为司机齐某某在现场打了很久的电话,目睹两辆车逐渐燃烧,没有其他救援行动,引来了激烈的讨伐。“出事后先报警”是所有司机的正常习惯。那么,当危险逼近时,只需拨打122和120报警,算不算“救援”?

为此,记者采访了许多北京高级交警。一线交警的一致意见是,单纯报警,很难算是“采取了充分的救援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向值班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因抢救伤员而改变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客、过往车辆驾驶员、路人应提供协助。

“出了事故,首先要明白,什么是最重要的。车被砸了,人没受伤。这个时候最重要的是拍照和移车;最重要的是发现对方满身酒气,赶紧报警;汽车撞得很厉害,有些人受伤了,但有一段时间无事可做。最重要的是报警报告120,等待专业人士救援;就要着火了,或者对方被困在车里流血了。这个时候救人最重要。”据多名交警介绍,《道路交通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道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向值班交警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出发点是生命高于一切。

(本地)北京南四环事故司机只打电话不救人事件引发讨论 撞车了 到底该怎么

“当然,除了能够快速清理地方之外,大多数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首先应该做的就是报警。毕竟在大多数人受伤的事故中,专业救援人员早到一分钟,晚到一分钟,差别可能是伤者的生命。偶尔,那些极其特殊,需要立即救人的。”

警方表示,当有义务救助交通事故的人需要立即救人,并采取止血、灭火等措施,避免更严重的伤害时,他们会站在一边,不停地打电话,显然需要承担责任。

【/s2/】在救人最关键的时刻移动汽车救人,不影响事故认定

南四环事故中,

司机齐某某是否应该把车开走是争议的核心焦点。撞车后不确定车是否还能动,如果能动,是否有机会从变形的后车上救出被困人员,是否可以避免火灾。但一线交警表示,从救人的目的出发,如果确认搬动汽车不会造成二次伤害,哪怕只是千分之一的意思,也要搬动。

记者从交管部门了解到,以目前警方的现场检查技术,根据现场周围的监控,以及撞击痕迹、破损部位、散落物的遗留区域,完全可以恢复现场,不存在车辆移动后不负责任一方受委屈的情况。

“但是如果有条件的话,时间就不那么紧迫了。移动汽车前,尽量拍几张照片。只要拍全了,停稳后把两车的相对位置拍清楚。最好能看到地面标线,这就够了。”一线交警表示,其实在应该快速清理的小事故中,如果一方坚决不移动车辆,造成后方车辆拥堵,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这种情况经常发生。一般其中一个是担心挪车后不清楚,所以宁愿让后面无数司机陪着,拒绝挪车。”

北京某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柯红(化名)表示,齐某某报警时,他的叙述内容非常重要。如果他客观的描述了当时的场景,122和120值班人员作为专业人员,应该给他一些初步的建议,比如如何救援,如何避免最大的伤害。

作为一名交通法律专业人士,代理过大量交通事故案件的北京寒浞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海波认为,本案不应该考虑是否搬家。“如果要强调不能破坏事故现场,消防队会来拆车吗,这也算破坏现场吗?立法的初衷是先保证活人的安全。类似事故,司机至少要去看看,考虑怎么救人。如果最后真的没有办法弄出来,而你只需要挽回,法律上也不会苛刻,但如果你站在路边不动,那就是两个问题。”

好人条款不适用于事故责任方

【/s2/】作为当事人,如果不救人,显然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救援不当,会造成本可以避免的更严重的伤害。救助者该怎么办?”网友“薛瑞好年景”提出的问题,也是很多交通事故当事人在面对头部骨折的伤者时共同关心的问题:是轻伤,但如果我去救他,我用错了力气,把他的颈椎弄断了,他高位截瘫,怎么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专家杨立新表示,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一个人被赋予了救人的法律义务并造成了更大的伤害,民法中的“好人条款”就不能适用,但与一个完全无动于衷、拒绝帮助的人相比,他的责任就会减轻。

“好人条款是指《民法通则》第184条。如果受助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而受到损害,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杨立新说,在学术界,这一条款一般被称为《见义勇为法》,是指通过法律规定,免除见义勇为人员因救助造成损失的责任。如果兰州定西路见义勇为“兄弟”牛在抢救交通事故被困人员时造成被困人员受伤,理论上可以用“好人条款”免责,但南四环事故的齐某某不能。

“他自己的交通违章也是这次事故的原因之一。无论最终事故如何认定,考虑到他驾驶的车辆没有进入主干道的权利,至少有一部分事故责任与他有关。”杨立新说,如果从毁灭,谁与此无关,最多将承担道德指控,不会追求法律上的任何东西,但如果一个人是造成危险情况的人,他以前的行为造成了随后的危险,法律对他的要求增加了:他必须承担救人的义务。

“有些市民担心我会救人。结果我的判断错了。救人的方法是错误的,但却加重了伤害。难道我的责任更大?”杨立新说,如果严格按照法律原则,前者主观上是无辜的,客观上是一种过错,相比之下只是打电话不实施现场救援。而后者主观上没有义务,对后来发生的危险情况持放任态度。后者显然会有更大的责任,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很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你不当救人,按照法律原则,最多只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他认为,如果把普通人放在当时齐某某的情况下,现场抢救,即使抢救不成功,火烧火燎,被困人员仍然会死亡,事后救援者的责任也会减轻。

柯红法官说,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避免事后用上帝的视角看问题。“类似的事情,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我们要还原现场,想象一个有正常经验的当事人如何能够当场预测事件的走向。如果事情没有恶化到紧急致命的程度,如果最后一场大火没有燃烧,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报警,寻求专业救援。”

黄海波律师认为,从“后知后觉”的角度给祁某某建议,最合适的方式是在撞车后报警的同时拦截过往车辆,并提前在碰撞现场借用灭火器进行喷洒。“如果他做了这些动作,即使最后结果还是一样,他的责任也会不一样。”(据北京晚报)

事件还原

救人还是先报警?车祸现场的视频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S2/】7月16日凌晨3点左右,在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主干道十八里店南桥西侧,一辆普通小客车在与前方一辆轮式自行车尾部接触后起火。交警部门通报,事故造成后车两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网上流传着一段记录追尾车从冒烟到起火,最后被火焰吞噬的短视频。这段视频也引起了公众关于先救人还是先报警的讨论。视频中,事故现场身穿浅色短袖衬衫手持手机的男子是车前的司机。随着时间的推移,车辆前侧的浓烟中逐渐出现明火。火势在车体内迅速蔓延,几名路人将车内的灭火器扑灭,但火势失去控制,逐渐吞噬了整辆车。

从目击者拍摄的视频可以看出,被撞的前车司机站在路边,一路打电话,没有给客车内的司机和乘客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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