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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委托别人卖房后房主悔约购房者告上法院要回房屋

来源:兰州日报网作者:府雪兰更新时间:2020-10-11 05:45: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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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固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房主委托别人把房子卖了,但遗憾的是价格不尽如人意。当业主延迟办理过户手续时,买方同时起诉业主和代理人。8月19日,记者获悉,纠纷已由法院裁决——法院裁定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业主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08年6月,原告冯某与张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张某)将该房屋以1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冯某)。乙方履行付款义务后,甲方应将该房屋的相关权证和钥匙移交给乙方,并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冯于2008年8月底提前支付了15万元,并与张约定在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支付剩余的2万元。第二天,张把房屋所有权证、房屋钥匙、水卡、电卡、气卡等交了上去。到冯家,冯很快就搬进来了。但此后,张没有配合冯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导致冯始终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既然购房款和房子都已交付,为什么张不愿意配合过户登记?在冯的再三催促下,张说出了实情:原来涉案房屋的主人是张的亲戚,张只是代理人。因为业主对过户价格不满,不愿意配合过户手续。虽然张愿意帮忙,但他无能为力。出于无奈,冯只能把失主和张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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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固法院受理后,立即向业主和张询问情况。两人说,涉案房屋于2003年4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业主王名下。王欲出售该房屋后,为方便起见,于2007年12月委托其妹夫张代为办理出售事宜。张与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王对张与冯约定的房屋交易价格不满,拒绝配合冯办理过户手续。现为被告的王也向法院主张,张的代理行为违背了自己的意愿,请求法院认定其与第三人冯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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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中,张接受王的委托,代为办理房屋买卖事宜。证明王的授权程序,双方认可。张的代理权是合法有效的;张取得代理权后,与原告冯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不违法,也没有超越代理权。代理行为合法有效;代理行为发生后,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张与冯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王具有法律效力。受王委托,张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冯,冯支付了购房款,张将房屋交付给冯。冯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冯在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后,享有该房屋的物权期待权。由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仍以王的名义登记,冯未能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也未能达到合同的目的。因此,王应积极协助冯将所涉房屋所有权转移至其名下。西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冯与张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责令王协助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兰州日报新闻全媒体记者徐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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