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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兰州建设单位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将列入失信名单

来源:兰州日报网作者:府雪兰更新时间:2020-10-08 07:3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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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消息(记者姜)7月25日,记者从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即日起,兰州市将实施修订完善后的《兰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保证金管理,明确将有效缩短审批时间,简化工作流程,盘活企业资金,减轻企业负担,促进项目落地。

《办法》明确指出,保证金应当作为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并在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15日内,改为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人力和社会部门。农民工工资保障应当告知和承诺,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承诺制事项清单。行业主管部门在与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签署《兰州市建设单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承诺书》,承诺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同时,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合同总价的3%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低不低于20万元。建设单位在同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属地管辖范围内启动多个项目,保证金金额上限原则上不超过1500万元,已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属地管辖范围内统筹使用。建设单位2年内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新申报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按应付金额的50%扣减;3年内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免征新申报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对于已经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新标准选择用现金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代替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本地)兰州建设单位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将列入失信名单

《办法》还规定了联合惩戒措施和浮动支付规则,即对于未按承诺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的建设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依法追究受允诺人。相应的责任应当纳入失信名单并在国家征信平台上公布;对已启用农民工工资担保且一年内一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保证金分两次缴纳;对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建设单位,按3倍缴纳保证金;提高比例后的存款金额不受上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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