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归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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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尤婷婷
[案例]
2013年8月,兰州市城关区A小区竣工后交付业主。同时开发商与B物业服务管理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B物业服务管理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2015年4月,A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B物业服务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之后B物业服务管理公司继续为A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019年4月,部分业主发现小区高层住宅楼电梯安装了显示屏,广告24小时播放,并向业主委员会通报了情况。经过清查,业主委员会确认整个小区安装了82块显示屏。业主委员会与B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协商时,B物业服务管理公司表示已与某媒体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截至2019年11月,已收取广告费12万元。同时,这部分费用已作为福利分配给公司全体员工,公司不同意向业主委员会支付费用。
[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业主共有部分取得的收入,扣除合理费用后归业主所有。
[法律分析]
兰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迟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
在实践中,一般来说,社区或多或少会有一些公共收入,收入来源包括社区地面公共区域的停车收入、社区公共部分的广告收入、自送快递柜的租金收入。以往立法对公共收入的归属没有明确的规定,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挪用社区公共收入成了天经地义的事情。对于一些大型社区,地面停车费年收入可高达几百万元,由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获得,业主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与以前的财产法相比,《民法典》增加了关于社区公共收入的相关规定。其中,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费用后归业主所有。可见,《民法典》首先明确了公共利益属于全体业主,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无权占有。当然,公共收入的获取必须伴随着相应的成本和管理服务,这些不属于正常的物业服务范围,所以允许管理单位扣除合理的成本也是为了公平。在实践中,如果社区与物业管理单位达成协议,业主和物业公司在分配公共收入时约定份额比例也是有效的,只要他们经过业主大会的法定表决程序。
本案中,高层住宅楼电梯属于业主共有,B物业服务管理公司与媒体公司签订协议,对小区高层住宅楼电梯安装广告屏收取广告费12万元,显然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同时,可以补偿物业公司成本和管理服务费,平衡各方利益。
标题:(本地)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归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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