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兰州市上调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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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企事业单位因工死亡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养老金水平。
2019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享受养老金的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2019年12月31日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职工,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职工。
伤残津贴:1。按伤残等级调制: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2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7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6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1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0元。2.根据离岗前工作时间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离岗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增加26元;不满10年不满20年的,增加36元;不满20年不满30年的,增加46元;超过30年及以上,再增加56元。五至六名工伤职工,在辞职前工作不满10年的,增加16元;不满10年不满20年的,增加26元;不满20年不满30年的,增加36元;超过30年及以上,再增加46元。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以2019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础,50%完全不能自理;即每人每月调整到3222元;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为4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2578元;30%不能自理,即调整为每人每月1933元。本次调整中,如果每个护理等级的生活护理费用等于或高于上述金额,则不做调整。
在供养亲属中,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1元,对方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3元,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根据上述标准增加7元。
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赵万山通讯员吴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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