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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征收公告

来源:兰州日报网作者:府雪兰更新时间:2020-11-17 13:48: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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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证高[2020]6号

由于兰州中心33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需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属物,并负责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的征收和补偿。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若干规定》和《关于重新公布的通知》、《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征收决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征收公告

一、收藏范围

城关区东港区规划路s651#以北、规划路s664#以西(原第二热电厂南侧储煤场东南角)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物。

二、征收实施单位

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补偿和安置方式

(一)对征收范围内的合法地上建(构)筑物和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

(二)征收范围内划拨土地权益的货币补偿。

(3)具体补偿标准见《征收补偿方案》。

四.签署期限

《征集决定》公布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完成评估机构的遴选,评估报告应当在公示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完成。

V.诉讼和强制搬迁

(一)在《征收决定书》公布后,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在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订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城关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城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8日

标题:(本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征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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