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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法援在线】女职工“三期”内单位能否降薪调岗

来源:兰州日报网作者:府雪兰更新时间:2020-11-15 03:51: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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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樊建社

2009年,刘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职位是总经理助理兼销售经理,月薪1万元。半年后,刘怀孕了,公司给他发了调岗通知。内容是:“根据你过去的销售拓展结果和综合业绩评价,你认为你不适合目前的工作,所以把你的职位调整到销售内勤。”调岗后,刘的工资由原来的1万元降为3000元,刘不服,向公司提出异议。公司告诉刘,如果他不同意,他将不得不呆在家里。

(本地)【法援在线】女职工“三期”内单位能否降薪调岗

现实中,企业在“三个阶段”通过调整女性员工的工作岗位来实现变相减薪的目标并不少见。那么,单位能否在女员工“三期”内降薪调岗?近日,记者采访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法官孟定军。孟法官做了分析。

首先,无论是否调整工作,降低“三阶段”女工的工资都是绝对违法的。

其次,关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面做出调整岗位的决定,我个人认为有两点需要明确:第一,员工的调整岗位和降薪属于原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第二,用人单位在一定情况下有权单方面调动岗位,但其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合理。比如用人单位之所以可以单方面调整岗位,是因为劳动者不称职,但用人单位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称职,而且鉴于“三期”女职工的特殊性,调整后的岗位不应该是不适合的岗位,否则用人单位擅自调整的决定无效。

(本地)【法援在线】女职工“三期”内单位能否降薪调岗

在上述情况下,公司转岗的原因是根据过去的销售拓展结果和综合绩效评估,刘不适合目前的工作。显然,公司必须同时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刘确实不能胜任目前的工作,仅凭这句话不能随意调走。至于销售拓展结果和综合绩效评价如何证明其不称职,公司必须出示相应的评价制度和评价记录,上述制度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工人公示。

因此,本案中,如果公司不能证明变更刘职务的合理性,其职务调整行为应当无效。更何况公司最后单方面决定待岗属于不提供工作条件的情况,完全违反了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

标题:(本地)【法援在线】女职工“三期”内单位能否降薪调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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