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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兰州市上调2019年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人员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7元

来源:兰州日报网作者:府雪兰更新时间:2020-10-10 19:51: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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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赵万山,特约记者,吴山)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兰州市决定提高2019年工伤保险待遇。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企事业单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抚恤金水平。

据了解,本次调整范围为2018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享受抚恤金的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2018年12月31日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职工,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职工。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伤残人员和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缴纳伤残津贴的企业伤残人员,已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但未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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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有两种调整方式:一是根据伤残等级调制。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7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2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8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3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8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9元。二是根据辞职前的工作时间进行调整。一至四名工伤职工,在辞职前工作不满10年的,增加其20元;不满10年不满20年的,增加30元;不满20年不满30年的,增加40元;超过30年及以上,再增加50元。五至六名工伤职工,在辞职前工作不满10年的,增加10元;不满10年不满20年的,增加20元;不满20年不满30年的,增加30元;超过30年及以上,再增加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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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以2018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础,50%的职工完全不能自理;即每人每月调整到3071元;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为4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2457元;30%不能自理,即调整为每人每月1843元。本次调整中,如果每个护理等级的生活护理费用等于或高于上述金额,则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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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中,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8元,对方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1元,丧偶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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