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目无法纪扰乱法庭秩序 拘留十五日自食其果
本篇文章527字,读完约1分钟
日前,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扰乱法庭秩序、扰乱司法机关的当事人作出拘留15天的决定。
9月3日,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在传票上伪造开庭时间,以此为由拖延诉讼。在审判过程中,他无视法庭纪律,多次打断公诉人、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导致审判活动多次中断。经审判长警告、训诫,仍未收敛,审判长依法责令其退庭。值班法警将他带出法庭,杨多次袭击审判区,对法警的压制和劝阻置若罔闻,长期持续袭击审判区和办公区,在一楼审判大厅躺着辱骂,哄骗国家司法机关,严重影响了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鉴于杨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拘留杨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法院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定场所,作为代表司法平等、公平、正义的神圣殿堂,是一个极其庄严的场所。法官、诉讼参与人、法庭观察者应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如果他们违反法庭秩序,干扰审判活动,就是对国家权力和司法权威的蔑视和挑衅,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张硕
标题:(本地)目无法纪扰乱法庭秩序 拘留十五日自食其果
地址:http://www.huarenwang.vip/new/20181024/11.html
免责声明:兰州日报网致力于为网友提供兰州最新的资讯,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兰州日报网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