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合伙协议书》约定6万元《退伙协议》约定13万元 合伙人退伙究竟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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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在一起比离开容易。近日,西固法院受理了因合伙人退伙引发的纠纷。判定退费金额时出现了合伙协议和退费协议两个协议,使得整个案件略有曲折。
案例
两个协议的退款金额相差很大
2018年底,原告张与被告王、李各出资10万元,共同投资经营一家火锅店。店开张不久,张因个人原因不想继续经营,提出退出合伙。虽然王和李同意张退出合伙企业,但三人并未就拟退出的资金数额达成共识。张向西固法院起诉王、李,请求法院责令两被告退还投资款人民币13万元。
庭审中,两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三人合作之初签订的《合伙协议》,其中明确规定了三人的出资额和分配比例。同时协议规定“合伙人坚持退伙的,按退伙合伙人出资额的60%结算并返还”。
我觉得退款事件已经很清楚了。根据合伙协议的内容,张收到出资额的60%(即6万元),但张坚持要求退还13万元。为什么?
原来,张退伙时已重新起草了《退伙协议》,其中明确规定:“清算后按公司当时财产状况的60%予以补偿”。张起草《退出协议》后,拿着协议到王家和李家谈判。他们对协议内容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并分别签字确认。
判断
《退出协议》成为惩罚的依据
两名被告反对退出协议的有效性。他们认为《回避协议》是原告张自己起草的,张要求他们签字时没有作必要的说明。被告称“他认为协议内容与合伙协议内容没有太大区别,所以没有仔细审查就签署了协议”。此外,两名被告还认为,《回避协议》不是合伙人的一致意见。
办案法官认为,本案中三名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时已就合伙人的退伙问题达成协议,其他两名合伙人对张的退伙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张有权提出退伙。虽然《合伙协议》和《退伙协议》有冲突,但《退伙协议》是在《合伙协议》之后形成的,也是由三个合伙人签署确认的,应视为所有合伙人的最新意思表示。对于两被告在庭审中以“撤诉协议不是三人亲自签署”为由提出的抗辩,办案法官认为,协议是否由三名合伙人亲自签署并不影响协议本身的效力,两被告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在签署《撤诉协议》后知道其法律效力。因此,被告认为撤回协议无效的理由无法成立。
最后,西固法院根据《撤诉协议》的内容,责令被告王、李返还原告张投资款13万元。判决作出后,被告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兰州日报新闻全媒体记者徐培杰
标题:(本地)《合伙协议书》约定6万元《退伙协议》约定13万元 合伙人退伙究竟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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